台湾BSMI宣布标示伤害视力警示语的电子产品的建议
a. 警示语(在产品本体、说明书及外包装上标示):使用过度恐伤害视力;
b. 注意事项(在产品说明书及外包装上标示);
根据台湾《消费者保护法》第7条第2项规定,2014年7月9日,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(BSMI)宣布建议包括以下海关税则、具有显示面板的产品应在产品本体标示警示语,并且在产品说明书及外包装标示警示语及注意事项。
(1)涵盖产品清单
建议的产品清单及其海关税则如下表所示:
(2)警示语内容
上述所列的电子产品,标示的警示语及其注意事项内容和方式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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